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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政发〔2011〕87号《广东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22 17:47  

广东医政发〔201187

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广东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医学院

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委、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6]32号)、《广东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学校拨给的,各单位按照学校的规定,运用学校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使用和维护、资产变更及清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综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资产帐务管理、统计报告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与监督、分类归口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4个层次进行管理。学校设立“广东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主管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广东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日常的资产管理。

第七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对外投资、合作论证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审批全校国有资产的调配、转让、报损、报废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参与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进行论证;对已投入运行的学校国有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学校应得利益收缴办法与标准,监督检查收益上缴工作。

(五)负责建立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总分类账薄,会同相关部门按时核对资产总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送有关国有资产变动情况。

(六)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图书、办公用品、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招投标、采购、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根据全校国有资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对资产使用、运用方式的不同,对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器皿、家具、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被服装具、软件、牲畜类等资产的管理。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土地、植物、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属下的各类经营性实体占用、使用的土地、植物、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资产管理(含二级学院图书期刊资料)及信息资源的管理。

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的管理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校商誉、商标权、冠名权、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制定本归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执行监督检查,向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二)负责本归口单位国有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负责本归口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归口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归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定期向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报送。

(六)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办法,根据需要,依据上述规定、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及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填制汇报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四)规划配置本单位资产,提出资产购置的申请工作。

(五)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给的资产管理任务及有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员的配备、职责与待遇

各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量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履行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报损、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兼职或专职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学校给予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每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年终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员会议,对工作认真负责,管理富有成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员,评选为“先进”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给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损失情况,扣发国有资产管理员补贴,或取消其国有资产管理员资格。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三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学校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申报、登记外。因工作的需要,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经营性资产户(按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户头为单位)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土地的产权、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后勤基建处具体负责。并将办理的送审资料、批转文件整理,将其中有关国有资产部分报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领到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营性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变动后三十日内,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手续。学校对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去年年末国有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为: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单位负责人;4.预算管理形式;5.主管部门;6.单位资产总额;7.国有资产总额;8.其它。

第十六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将产权检查情况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并抄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对不按要求进行产权登记的经营性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函告工商管理部门,不给予办理年审或吊销其经营执照。

第十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要妥善保管好国有资产的管理文件、资料、产权登记表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都要组织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分工,定岗到人。二级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上级、学校文件、组织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将有关国有资产信息资料报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半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一次物、帐、卡的相符。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年底组织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力求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是否相符,帐、物、卡三相符,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益甚低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调到院内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使用;院内用不上的,可有偿调校外处理,所得收入一律归学校财政收入。

第五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资或合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上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需先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须持有本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财务报表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登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聘请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比例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经营性单位,参考当年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征收的费用,用于学校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有权对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责令经营单位限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学校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批准开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校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对其实施监管。

第六章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需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才能调拨或转让。学校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报废单。专家小组代表要在报损、报废单上签名,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后报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查批准。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废,须有鉴定论证报告,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定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条对在规定标准上的学校国有资产向校外转让,必须先进行专家组评估,然后才准予转让。

第三十一条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文件和学校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学校内各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七章 学校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凡占用、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要按各归口单位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日期如期报告。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资产报表,由各归口管理单位归集汇总,并定期按学期或年度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送。

第三十四条各资产使用单位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如发生国有资产变动,应及时上报,并对变动情况作出文字说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报表格式、内容、时间向上级、学校领导汇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学校资产填报工作。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全校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并对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学校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对学校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造成学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9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主题词: 财政资产办法通知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办公室 2011825日印发校对人:陈思宁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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