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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29

广东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加强我校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内涵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和鲜明特色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目标

在科学发展、特色强校、以学生为本思想指导下,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立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实验教学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辐射效应和经验,带动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完备的实验条件和完善的管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其主要内容为:

(一)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

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变革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实验教学人员配合理论教学人员,树立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实验教学人员与理论教学人员并重,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发展的理念。

(二)结构优化的实验教学体系

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符合学科特点的,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实验教学体系;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教学;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教学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三)高素质的实验教学队伍

    注重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规划,健全制度,鼓励实验人员开展实验教学和管理的研究与实践,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融合,教学、科研、临床、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逐步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人才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和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

(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优良的实验环境

逐步完善并形成配备合理、组合优化、利用率高,能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各类实验教学要求的仪器设备条件。实验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实验室具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

(五)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校情况和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优化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理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加强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的管理,形成服务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室运行机制,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六)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第三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原则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遵循“先建设,后立项,再建设,以申促建”的原则,学校将根据各实验室的不同性质和建设水平创造条件,在现有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积极申报建设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六条  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现有的实验室为基础,优先选择教学覆盖面广,学生受益面大的实验室进行建设。通过对现有的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优化,形成学科特色鲜明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要求

(一)能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新型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实验教学项目清晰、具体,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方面基础较好。

(三)实验教学覆盖面广,具有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实验教学资源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重组,有满足规模化实验教学的设施、环境,实验教学管理系统数据完善,具有实验室开放的实验教学环境和工作基础。

(四)有人员齐备、结构合理的实验管理队伍,高水平、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实验教学效果突出。

 

第四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程序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属二级教学单位提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书》,二级教学单位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申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论证报告》,并报送设备管理处。跨学院申报的,须由所跨学院联合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校内专家(本二级学院专家不超过2人)论证,学校鼓励跨学院服务多学科多专业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

第九条  设备管理处组织评审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专家组论证,专家组由非申报单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按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进行评审,确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名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条  申报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备管理处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择优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五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校院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与评审组织、宏观管理、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目标管理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结合学科和实验教学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接受校院检查。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队伍建设

(一)中心主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符合学校规定学历和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学校发文聘任。

(二)实验教学师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建设的领导,组织精干高效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考核

(一)年检。设备管理处每年年底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承担的实验教学项目进行检查,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填报《广东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检查表》,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学校将根据年度实验教学经费总量情况,适度加大实验教学经费上的投入力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讨论通过,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资格。

(二)验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般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填报《广东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表》,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讨论通过,取消校级示范中心的资格。设备管理处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上报验收材料,接受上级的验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实际需求,将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经费纳入学校年度实验教学设备经费预算,由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依据其自身建设目标及实际需求提出申请,报职能部门审核。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经费管理按照广东医科大学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广东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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