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项目教学、开放性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活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实验室都要力求对普通本科生进行课外开放,实验室开放工作应遵循“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并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通常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晚的19:30~21:30和星期六、星期天的8:30~17:30。开放设计性实验课程的实验室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暑假和寒假将为有预约的学生开放。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五条 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由于学生需进一步加强基本技能训练、选课冲突以及生病请假等原因,无法在计划安排的实验时间内完成,需要在其它时间进行实验。
第六条 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实验室可根据教师科研项目以及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发布开放研究题目,也可根据实验室特点自拟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吸收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
第七条 学生研究课题型:鼓励学生申报学校学生科研课题,或自选实验研究课题,或进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经各实验教学中心或独立实验室审批后可在开放实验室中完成实验内容并撰写实验报告。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独立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和具体实施,由各实验室协调组织实施。各实验室应积极做好多种形式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或独立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的具体开放细则。报实验教学管理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参加非教学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
第十一条 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应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暂停其本次实验。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完成后,学生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前,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工作,交实验教学中心存档,并报实验教学管理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开放项目的设立和申请
第十八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项目开放型
(1)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期限预先向实验室登记。对一些所需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比较统一的可集体报名。
(2)未在计划安排实验时间内完成相关实验的学生以及需进一步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各实验教学中心有关实验室提出申请。
由相关实验室制定实验项目开放值班表(表格在实验教学管理处网页下载)交实验教学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八条 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
获准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开放性研究题目、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的学生可填写开放实验室使用申请表(表格在实验教学管理教务处网页下载),向实验教学中心申请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活动,经实验教学中心或独立实验室同意后在开放实验室进行科研活动。
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室共同做好录取工作,并报实验教学中心和实验教学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研究课题型:获得学校科研课题的学生,获得自选实验研究课题的学生、或进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的学生可填写开放实验室使用申请表(表格在实验教学管理教务处网页下载),申请在开放实验室中完成实验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第六章 资金与报酬业绩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开放资金,解决实验消耗品费用,特别资助具有创新性、研究性的项目。
第二十二一条 报酬业绩计算办法:各实验教学中心或独立实验室对指导开放实验项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计算课时,上报教务处或课酬管理部门,给予相应课酬。业绩的计算参考人事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管理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